球員工會聲明

一、 針對中職聯盟與Lamigo球團今日就本會提請勞動部裁決之回應,本會為避免造成關心勞動權益之球迷誤會,公布本案自106年9月12日工會胡字第106150028號函起之往來函文,請參閱附件。

二、 經查,本會基於球員與球團間契約,多受制於聯盟統一規章強行規定,聯盟就球員之權利義務具有實質上之拘束與影響力,在勞動法集體協商之適用上,本於各國職業運動勞資關係經驗,職業聯盟應屬廣義之雇主,依據團體協約法第六條,當負有法律上之誠信協商義務,非僅侈言「被動配合出席球團之協商會議」所能掩飾與模糊。

三、 中職聯盟既已漠視工會依法提出之協商請求,致已違法無誤,又刻意隱匿本會上述已提出協商請求之事實,純屬混淆視聽,本會深感遺憾,今既已呈送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予勞動部,謹靜候有關單位調查與作成裁決決定,以促使我國棒球職業運動,能在更健全的勞資合作與尊重之未來基礎上,繼續開展與前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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