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主國家中,只有台灣會為了奪牌,放棄基礎國民教育—體育班的歷史

臺灣的體育班制度經歷四個階段的轉型,從初期的體育實驗班到現行體育班,每個時期都有其設立背景與目的,卻也留下諸多未解決的問題。

1960年代,升學主義盛行,由於課後補習、學校因重視課業而停止體育課,導致學生體能下降。1966年政府推動體育保送升學制度,讓體育成績優異的學生不受升學主義影響,延長運動生涯。然而,進入學校後缺乏運動培訓環境,且學業壓力影響運動表現,因此1968年設立「體育實驗班」,希望學生能兼顧學業與體育。

首批體育實驗班設於中一中與中女中,藉省立體專資源強化訓練,並試圖扭轉家長對運動影響課業的疑慮。實際辦理後,體育實驗班的學生需同時受高強度運動訓練並維持課業,學業與體育成績皆有所提升,故政府抱持正面評價,但有議員公開表明反對設立體育班,因集中訓練有違全民運動的本質。不過主要的原因在於,體育實驗班學生因成績不如普通班學生而自卑,部分學生出現敗壞校風行為也引發校方反對,最終在1975年取消。

1971年臺灣退出聯合國後,政府推動「體育外交」,以國際賽事提升國際能見度。1977年實施「重點發展學校」計畫,挑選田徑、體操、游泳、桌球等適合國人體型的運動項目,集中培養優秀運動員。

此計畫初期成效良好,學校數量逐年增加,至1986年已有100餘所學校、20多項運動。然因擴張過快,部分學校無法招募選手,資源集中亦導致非重點項目發展受限。並且因訓練資源集中於重點發展學校,使未具有重點發展項目學校的學生落入弱者恆弱的境地,反而不願意發展運動興趣。此外,部分學校未積極投入,僅享受補助,最終於1988年取消。

1980年代資優教育風潮下,政府設立音樂、美術、舞蹈實驗班,卻缺乏體育人才培育計畫。1984年「體育教育實驗班」誕生,以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為目標,培養游泳、桌球、體操三項目選手。

計畫初期有嚴謹的甄選與培育機制,確保學生獲得完善訓練。但隨著計畫負責部門在體育司與國教司之間頻繁更迭,導致目標與內容反覆變動。此外,校方因減班而挪用專長教練的名額、外聘教練需額外支付經費、升學主義影響招生、經費分配不均等問題亦未解決。1988年漢城奧運無獲獎牌,引發質疑,政府於1990年改推「國民中小學體育班實施計畫」,體育教育實驗班結束。

1990年政府擴大國小體育班,體育班自實驗性質轉型。2002年制定「國家競技運動選手四級培訓體系」,鼓勵運動員向上挑戰。2006年擴大至高中,2008年配合「黃金計畫」,按亞奧運奪牌潛力將體育項目分為ABC三類,補助金額與比賽成績掛鉤。可見在建置體育班後,政府的目的明確轉向至競技奪牌,並且發展出分級培訓計畫。

施行後仍是遇到一些困難,首先是籌措體育班,由於不同學校的主管機關不同,會影響體育班的成立條件:對於縣立高中來說,須應地方政府教育局要求成立,然而校長若不支持會導致體育班不易運行;對國立高中職來說,以校長意願為主要影響因素;對於私立學校而言,則是受董事會影響。政策的主要趨向為競技運動奪牌,而實際上學校在考量設置體育班時會以區域性運動特色為主;地方政府則是以縣市績效為目標。

再者是經費問題,1997年政府未提供補助,校方須自行籌措;1998年至2005年間,政府酌予補助;2006年明訂學校單位可額外尋求社會資源;2008年設立以ABC三類運動項目比賽名次決定補助金額。然而論功行賞對於體育班是不穩定的金流,對大多數學校仍是不敷使用。

而課業方面,1997年高中體育班課程以教育部課程標準為準,以課外時間訓練;1998年將運動專長訓練納入正式課程,使學科授課時間被壓縮,然而課程標準不變,校方希望可提供精簡課程;2004年明訂體育專業課程以每周12小時為限,並調升學科學分數;2008年調降學科節數,並請學者劃分可選授範圍,解決教師無從授課的問題。然而至2018年,因體育班過度訓練、學業教育不足,推出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》,修正設班限制、課程規劃、訓練規劃等等,但在體育班比賽時程及教練、學校、家長的態度未有改善的情況下,或許難有成效。

回顧體育班歷史,初期以提升國民健康為目標,後因國際環境轉變,體育成為外交工具,最終定調為競技奪牌手段。從1971年《臺灣省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計畫》可見,體育班目標已不再是全民運動,而是建立完善的訓練環境,養成體育人才。1997年後,體育班的導向更趨向奧運競技,學業與生涯規劃的考量逐漸被忽視。

歷經各階段體育班的變革,許多問題依舊未解,只因政策目標轉換而遭忽視。特定學生獲得競技訓練機會,卻未帶動整體國民健康,反而讓體育班學生在學習階段承受巨大心理壓力。歷屆政策皆因升學主義影響招生,但政府未解決運動與學業的矛盾,反以升學優惠吸引學生投入運動,最終卻讓他們在放棄學業後,若無法成為選手,便陷入職涯困境。過度強調奪牌導向,缺乏以選手培養為核心的思維,使許多體育班學生在無法兼顧課業與競技發展的情況下,陷入進退維谷的局面。

在此基礎上,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,尋找可行的解決方案:

1.首先,政策應該更注重運動員的整體發展,不僅關注他們如何在運動領域中發展專長,更應確保他們在學業和人生技能上得到充分支持。無論未來是否進入職業體育領域,體育班的學生都應具備應對社會挑戰的多元能力。

2.在運動部成立後,體育班政策應回歸教育部管轄,這樣才能確保體育班制度在課程設計、學業與訓練之間取得更好的平衡。只有將政策回歸教育部,才能將教育與運動發展更好地結合,確保學生在學業和運動訓練上都能獲得充分的關注和資源,進而培養出身心健全的運動員。

體育班的制度如何改善? 其他國家又是如何平衡競技運動與學生的未來發展呢?接下來,我們將探討日本、韓國、美國等國家的做法,看看臺灣是否有值得借鏡的方向。

參考文獻

趙俊祥,李郁強(2020)。學校體育班政策及修法方向研析。立法院法制局專題研究報告。

張瑞鈴(2015)。臺灣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歷史軌跡之探究(1968~2011)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所碩士論文。

張瑞鈴(2012)。臺灣「體育實驗班」設立之初探。身體文化學報,15:157-173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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