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拒絕合作」,站上維護職業運動員權益的最終防線 球員工會新聞稿
2017世界棒球經典賽(以下簡稱經典賽)期間,體育署傾全力挹注資源協助組、訓、賽籌備工作,本會也在體育署首度將賽事定調「以球員為主體」之組訓原則下,全程派員隨隊,協助負責主辦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(以下簡稱棒協)落實署訂原則,完成體育署委託之監督責任。
惟本會與棒協合作期間,因立場與觀念落差,經多次溝通仍無法達成互信,棒協甚至忽略協商共識,利用今年2月中旬自辦的中古熱身賽私售球員權利,再將盈餘錯置於「支付經典賽官方賽事的球員出賽激勵獎金與隊職員西裝製作費」,不僅邏輯錯誤,亦違背信任與誠信原則。
面對把「為國參賽」的球員,視為「協會任意操作使用」資產的作為,本會於本年7月7日之理監事會決議,未來「在無法獲得互信基礎的現況下,本會不願意再與棒協合作國際賽事業務,也不同意所屬會員參與由棒協主導之國際賽事」,同時將「國際賽權益四大主張」增修為以下六項:
一、 參賽及集訓期間之球員保險。
二、 相關賽事之準備、選訓、組訓等會議,應邀請球員工會代表列席。
三、 集訓及賽事期間,應有球員工會代表協助球員處理權益問題。
四、 該賽事若有衍生收益事項,應公開收益內容。若收益項目為球員直接相關,則應分配球員或球員工會。
五、 集訓時程須與球員工會充分討論 (建議集訓時間以四週為限)。
六、 未經球員工會同意,不得擅自安排球員出席非官方主辦之賽事或活動。
本會雖支持選手為國家榮譽與個人運動生涯目標出戰,但若工會每次耗費行政成本參與,都僅能將重心放在「防堵不尊重球員權益的單位私自牟利」,不僅造成不必要的社會紛擾,更違背體育署希望讓國家隊更進步的初衷。
球員工會強調,運動員是為國家榮譽與個人目標而戰,並非為單項協會自行籌措經費出賽,在立法院第三次臨時會積極審查「國民體育法」修正案、體育署致力於各單項運動職業化的當下,各單位應該正視職業運動員與單項協會的職責與需求,積極協調出合理、合法且權利義務公平的合作模式,讓職業運動員所衍生的效益與能量,創造回饋基層、推廣運動的附加價值。